5月24日,日本東京地方法院一審駁回了齊齊哈爾日軍遺棄化學毒劑泄露事件受害者要求日本政府給予國家賠償的訴求。判決中,東京地方法院承認日軍遺留化學毒氣,承認受害者因此受害和他們所承受的痛苦,但是卻以遺留化學毒氣在中國遺留過多,難以全部清除為名,拒絕了賠償訴求。 原告團對判決結果表示將會繼續上訴。圖為原告團在東京地方法院門口抗議。
  中新網10月30日電 綜合報道,2003年,在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侵華日軍遺留的化學武器導致1名中國人死亡,40多名中國人受傷。中國受害者與遺屬嚮日本政府提出要求損害賠償訴訟。然而,近日,日本最高法院做出判決,駁回中國原告方面上訴,中國原告確定敗訴。
  自2003年事發至2014年中國原告確定敗訴,歷經11年,受害者備受身體和精神上的痛苦,數次進行上訴。受害者曾表示,訴訟不是最終目的。最終目的就是讓日本政府制定政策,對受害者的一生進行醫療和生活救助。
  事件回放
  2003年8月4日早上4時,齊齊哈爾市一公司的挖掘機在施工時,挖出5個金屬罐,其中1個不慎被當場挖破。當天9時,5只金屬罐中的4只被兩民工轉賣給一小販。小販將金屬罐切割時,造成罐內油狀溶劑外泄,現場多人被感染。這次事件有44人受到毒氣感染,1人死亡。中日雙方專家對5個毒劑罐的權威鑒定表明:5個毒劑罐為日本侵華遺留下來的芥子氣毒劑罐。
  此後,齊齊哈爾市“8·4”毒氣事件受害者分別在齊市和日本東京接受媒體記者的採訪,控訴侵華日軍在中國遺留毒氣彈給他們造成的終身傷害,要求日本政府作出真誠的道歉,並給予賠償。
  事後處理
  據悉,事發後,中日雙方將用近一個月時間對齊齊哈爾市日軍遺棄化學武器進行處理。作業的主要任務是對保管於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地區的不明炮彈等實施X光鑒別,在確定彈種的同時對化學彈進行密封包裝,使炮彈能安全保管到正式銷毀。
  當時,參加作業的有聯合國官員及中日兩國政府外交官員、軍方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等約100多人。作業以日方為主體,中方協助進行,中日兩國各編製作業團進行回收。
  據介紹,當時位於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地區的日軍遺棄化學武器臨時托管庫,儲藏著近些年發現的部分化學炮彈。由於長期存放,一些彈體腐蝕嚴重,如不及時處理,將有可能出現毒劑泄漏,污染周圍環境,造成人員損傷。
  要求道歉
  8名齊齊哈爾市“8·4”毒氣事件受害者事後前往日本東京,與日本茨城縣鹿島郡神棲町井水化學毒劑泄漏事件受害者青冢美幸一家,以及日本律師和中日友好人士參加了交流會,控訴日軍遺留化學武器造成的禍害,講述各自的不幸遭遇。
  接受日本媒體採訪時,受害者和家屬分別陳述了受害後的痛苦和精神壓力,以及對今後生活的極度不安。他們要求日本政府作出真摯的道歉,並給予受害者在醫療、學業以及生活等方面的保障。
  中國律師表示,他們將與日本政府就此進行交涉,如果日本政府不答應這些要求,他們將訴諸法律手段,嚮日本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過程
  2004年2月1日,35名齊齊哈爾侵華日軍遺棄化學毒劑受害者正式與律師簽訂了授權委托書,決定對日本政府提起民間訴訟,要求日本政府正視歷史責任,向中國受害者謝罪和賠償。
  2004年3月,齊齊哈爾“8·4”事件訴訟原告團在齊齊哈爾市組成,將以集體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
  2007年1月25日,齊齊哈爾“8·4”侵華日軍遺棄化學毒劑泄漏事件的48名受害者及死難者家屬嚮日本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據中方律師羅麗娟介紹,2003年發生的齊齊哈爾“8·4”事件之所以在3年後才提起訴訟,是因為此前受害者在中國戰爭受害者賠償請求案件律師團(簡稱日本律師團)的支持下曾多次赴日與日本政府交涉,希望日本政府能夠對戰後遺留化武問題的受害者提供長期的生活和醫療保障。但3年過去了,日本政府至今沒能做出有誠意的答覆。依據日本現行法律,如果受害者再不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問題,訴訟時效就將過期。
  2007年6月4日,齊齊哈爾“8·4”事件毒氣彈受害者代表及中方律師抵達日本東京。6日,“8·4”受害者訴日本政府案在日本東京地方法院開庭。
  據瞭解,此次開庭,齊齊哈爾“8·4”事件受害者嚮日本政府提出5項訴訟請求:一、要求日本政府承認“8·4”事件的侵害事實,並對受害者作出真誠的道歉;二、要求日本政府對受害者提供醫療保障;三、要求日本政府努力實施對化學武器受害者中毒疾患進行根治的醫學研究;四、要求日本政府對受害者實施勞保待遇,為受害者子女提供在成長髮育過程中適宜的教育、就學援助等生活保障;五、要求日本政府積極向中國政府提供有關侵華戰爭時期日軍關於化學武器的製造、配備、使用等相關資料,以防止類似事件再度發生。
  2010年5月24日,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就齊齊哈爾“8·4”侵華日軍遺棄化學毒劑泄漏事件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難以認定日本政府負有法律責任為由,駁回了受害者要求日本政府給予國家賠償的訴求。事後,40多名受害者一致要求上訴。
  2012年9月21日,日本東京高等法院就齊齊哈爾“8·4”侵華日軍遺棄化學毒劑泄漏事件訴訟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了中國受害者要求日本政府給予國家賠償的訴求。齊齊哈爾“8·4”侵華日軍遺棄化學毒劑多名受害者23日表示,不接受日本東京高等法院做出的判決,將堅決上訴至日本最高法院。
  2014年4月28日,“中日律師與日遺毒氣受害者聽證會”在侵華日軍第731部隊罪證遺址辦公大樓進行,來自日本的南典男等5位律師與12位遭日軍遺留化學武器傷害的受害者面對面交流,以進一步幫助他們進行申訴。
  2014年10月28日,日本最高法院第3小法庭決定駁回中國原告方面上訴,中國原告確定敗訴。
  日軍在華遺留化學武器問題
  二戰期間,日本軍國主義者為了對外侵略擴張的需要,大量開發和研製化學武器,並用於侵華戰爭。日本投降前夕,侵華日軍為了掩蓋罪行,將大量化學武器就近掩埋或遺棄。解放後,中國各地在生產和生活過程中陸續發現被侵華日軍遺棄的化學武器。目前,在中國華中、華東、華南地區均有發現,其中以東北地區最為集中。
  解放初期,中國發生多次日本遺棄化學武器傷人事件,中國政府曾力所能及地自行銷毀了少量日本遺棄化學武器。但由於受到當時條件所限,不少發現的日本遺棄化學武器不得不暫作掩埋處理,待有條件時再作銷毀。其後發現的日本遺棄化學武器,有關部門也都及時採取了相應措施,盡可能避免再給人民群眾造成傷害。
  中日兩國政府於1999年7月正式簽署《於銷毀中國境內日本遺棄化學武器的備忘錄》,日方在“備忘錄”中表示銘記中日聯合聲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原則和精神,承認在中國遺棄了化學武器,承諾將根據《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誠實履行作為遺棄締約國應承擔的義務。  (原標題:日軍遺留化武案中國原告敗訴 梳理逾十年索賠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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